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办从非金融、保险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地税发[1994]5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2-30 生效日期:1994-12-30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财税[1994]16号文(该文发至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对金融、保险企业所办的从事非金融、保险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经与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协商研究,现明确如下:中央和地方金融、保险企业所办的经营非金融、保险业务(投资实业、房地产、贸易等)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当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地方金库;地方金融企业所办的从事非金融业务的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暂维持现状,其所得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但对独立核算国有企业所得税已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市、县,财继续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地方金库。
    请遵照执行。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