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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捕捞业等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地税发[1994]5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2-31 生效日期:1994-12-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68号《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见附件)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非国有企业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捕捞业等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凡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捕捞业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向财政部门缴纳农业税的除外),应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兼营养殖业、种植业、捕捞业的企业,其兼营所得,应并入企业的所得一并计缴企业所得税。对符合财税字(94)001号文精神的企业继续给予所得税优惠照顾。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11日财税字[1994]6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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