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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地方企业所得税税源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甘地税三[1994]2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2-20 生效日期:1994-12-20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级有关企业主管厅(局、公司):
    为了便于分析新税制对企业效益的影响,了解掌握地方税收税源变化情况,为改进和完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体制提供依据,根据有关要求,决定对我省地方企业所得税税源进行一次调查测算。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全省地方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其他组织。
  二、这次调查,分为省、地(州、市)县、(市、区)三级企业。省级包括省级国有企业、省级部门或省级企业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或经营单位,有经营收入、省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地级包括地(州、市)级国有企业、地(州、市)部门或地(州、市)级企业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或经营单位,有经营收入的地(州、市)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县级包括县(市、区)国有企业、县(市、区)部门或企业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或经营单位、有经营收入的县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调查方法。采取填报调查表的方式进行。由企业或经营单位按要求填制调查表(表式附后)并按管理级次上报。省级企业或经营单位报省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具一级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双重审核汇总,地县级企业或经营单位报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审核汇总,其中地级企业是否报当地县一级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由地(州、市]税务局确定。
    省级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上报的调查表进行审核汇总后分户报省地方税务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对县属企业和当地省属企业上报的调查表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并附省级企业审核后分户调查表。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对所属县(市、区)上报的县属和省属企业、直属企业的调查表进行审核后分县、地、生活上三级进行汇总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并附审拟后的省属企业分户调查表。

  四、调查时间。从1994年12月旬开始至1995年元月底结束。各地各部门应将调查汇总表于元月30目前报省局(联系人:李奇峰、陈岸颖,电话:88351208835114)。
  五、几点说明和要求
    1、各企业要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调查表。其中:1993年数据按有关部门批准的财务决算实际数填列;1994年数据原则上按实际数填列,若实际数末确定,可预计填列,但预计数要力求准确(准确率在90%以上);1995年数要按企业的实计划填列,并且要求与企业向有关部门上报的数据口径、金额一致,省级企业1995年计划利润指标比上年增减幅度较大的要说明原因。
    2、各级地方税务局和省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上报的调查表并要按要求进行汇总。
    3、凡符合上述范围的企业均应填报不得漏报。
    4、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可将这次调查与测算1995年工商税收计划结合起来进行。
    5、省级企业所在地填列所在县名称。隶属部。门填列省级主管部门名称。企业名称填写全称。

附件:全省国有企业所得税税源情况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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