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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国税[1994]06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2-08 生效日期:1994-12-0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60号《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5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是指:为销售应税货物而外购运输劳务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2.北京铁路局直属的、地处北京市范围内的工附业单位,对外(指:北京铁路局系统外)发生销售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按现行增值税的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北京铁路分局所属工附业单位对外(指:北京铁路局系统外)发生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一律由北京铁路分局汇总缴纳增值税。鉴于北京铁路分局所属于工附业单位,为报帐制非独立核算单位且对外销售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金额较少,在计缴增值税时,暂按简易征收办法依6%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扣除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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