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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地税营[1994]20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2-30 生效日期:1994-12-3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即将开征的土地增值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京税三[1994]498号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没有发布贯彻前。凡有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单位,都必须在买卖过户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产权过户手续。

主  题  词:  通知,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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