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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属国有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税制改革后有关兑现清算处理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京财建[1994]234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1994-12-06 生效日期:1994-12-06
 

  市属国有建筑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1994年是国家实行税制改革的第一年,为妥善处理好新财税体制改革与原“八五”期间转换经营机制试点办法的衔接,现对国有施工、开发企业1994年兑现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通知如下:
  一、国有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除经特殊批准以外,一律从1994年1月1日起按其应纳税所得额交纳33%的所得税。
  对微利企业在94年-95年两年内实行两档照顾税率,其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的税率交纳所得税,3-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交纳所得税。所末,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数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照章纳税。

  二、继续实行各种转换经营机制“上船”试点的企业,应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照章交纳所得税。在“八五”期间采取“新税法征税,老办法结算”的办法。
  1.实行“两保一挂”承包上交财政收入超收分成办法的企业,企业按新的所得税办法计算交纳所得税。年终结算时,企业上交的财政收入超过原核定的承包指标,减除企业因享受留利免“两金”(原则按1993年实际应交数扣除),算总帐超收数市财政按原核定比例返还。
  2.实行“比照合资企业”政策试点的企业,新的增值税办法比原来工商统一税负担增加部分,原则上由企业消化,个别负担增加过多,确有困难的企业,减除影响的所得税,对其留利减少部分经财政部门审核,由市财政拨补,执行到1995年底。

  三、承包清算中的有关政策:
  1.继续实行“两保一挂”承包企业,1994年实行新税制体制改革后,因税率变化,影响企业利润减少导致上交利润没完成的,经审核,可以视同上交到不补,对少交税而多交利的部分要剔除计算,不予返还。
  2.凡直接与市政府有关综合部门签定“上船”协议的企业,年终财政部门直接清算到企业;凡以总公司或集团公司为单位与市政府有关综合部门签定“上船”协议的,年终财政部门直接清算兑现到总公司或集团公司。
  3.承包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协议规定的:“既负盈又负亏”,按规定所得税不足上交承包收入的,用税后利润补交,税后利润不足补交的,用企业的盈余公积金补交,以上仍不足弥补的,应在利润分配中设“未弥补承包上交财政收入”单独反映,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和盈余公积金弥补。
  对以前年度上缴的承包收入也应履行负亏责任,列出计划逐年补齐。


  附件:1994年市属国有施工、开发企业承包清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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