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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国税所[1994]22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2-21 生效日期:1994-01-01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63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全省国税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会议讨论的意见,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境内新办的中央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
通知精神,在规定的减税或免税期限内,年度减免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报省国税局审批。

  二、对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中央企业和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中央企业,在规定的减税或免税期限内,年度减免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报省国税局审批。
  三、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通知第(二)条第5款、第(三)条第3款、第(七)条第1款规定,需要减免所得税的,在规定的减税或免税期限内,年度减免所得税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批;年度减免所得税额在20万元以下的,其审批权限由各地、市国税局确定。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
通知中除上述第三条列举的条款外,其余条款减免所得税的规定,其审批权限均由地、市国税局确定。

  五、依据规定,需要减免所得税的企业,均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市、县国税局的主管分局、所审核后逐级上报,并按上述规定的权限审批减免。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度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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