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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市政工程自用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国税流[1994]19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2-09 生效日期:1994-12-09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市政工程自用产品是否交纳增值税的请示》(滁国税政字[94]第098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滁州市市政工程处预制构件车间生产的涵管、地面砖等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建筑工程的,应比照其对外销售价格征收增值税。对该工程处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直接用于本单位建筑工程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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