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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韩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发[1994]第688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12-30 生效日期:1994-12-30
 

北京、天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1114号《关于大韩航空公司开辟汉城─北京、汉城─天津、汉城─青岛航线的通知》转发你局。请根据我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于1994年3月28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及议定书的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对大韩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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