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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盐地税一[1994]3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1-14 生效日期:1994-11-14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属各所:
  最近,个别地方反映,对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业务的征税问题不够明确。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6号《通知》的规定,对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的有关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电信单位(含经电信局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取得的收入应从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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