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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地税二[1994]1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1-18 生效日期:1994-11-18
 

各地方税务分局:
    近期各分局反映了一些房产税政策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对应税房屋的房产原值。平房每建筑平方米低于二百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低于三百元的,按《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五条 规定分别按每建筑平方米二百元、三百元缴纳房产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租金的周转房,应照章 征收房产税。
    (三)对个人出租给居民居住的房屋,如收取的租金高于房管部门规定的收取标准,应对其全部租金征收房产税。
    (四)对出租的房屋应按应收租金征收房产税,但对按应收租金纳税确人困难的,可按实收租金征收,待租赁关系结束后,进行结算时,连同所欠缴的税款一并补征入库。
    以上意见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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