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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单位出租房屋占用的土地、场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地税二[1994]1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1-18 生效日期:1994-11-18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 例》和有关规定,出租房屋及场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出租给其它单位(包括出租给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个人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场地,由出租房屋及场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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