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或个人从事防疫病虫害防治业务所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税联发[1994]4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1-08 生效日期:1994-11-08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4]13号《关于单位或个人从事防疫病虫害防治业务所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称:“关于单位或个人从事防疫、病虫害防治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批复如下:
  一、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林业、渔业的病虫害防治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凡从事非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防治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从事防疫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从事防疫(包括灭鼠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