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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必须严格按规定征收出租车行业、广告行业营业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沪税政一[1994]15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1-21 生效日期:1994-11-21
 

(***注:根据2004年12月29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沪财法[2004]107号),此文已被废止。***)

  近接部分单位反映,上海市税务局沪税政一[1993]224号《关于本市出租小客车行业营业税征收办法的通知》及沪税政一[1994]47号《关于重新明确本市出租小客车营业税定额计税办法的通知》下达后,各征收税务机关及纳税单位在贯彻二个文件精神,组织征收,加强征管的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也有一些单位,特别是一些出租小客车的骨干企业,在落实这二个征税办法中有违反规定的做法,甚至拒不执行。鉴此,本局再次重申,对本市各单位出租小客车业务,必须严格按上述二个文件规定计缴营业税,各征收机关应加强征管和检查,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计缴营业税,对至今仍未按规定计缴营业税的单位,应严格按文件规定予以补交入库,对大检查中重点检查出来的漏缴税款,应按大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本市出租小客车营业税计税征收情况,市局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力量开展检查。
  另外,对广告行业中广告代理的计税依据问题,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沪税政一[1994]101号及1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广告代理业”中可以扣除计税的“广告发布费”仅指广告代理者支付给报社、电台、电视台和杂志社等四大广告发布者的广告费,其他任何部门的解释如果与上述两文件的规定有矛盾的,一律按市税务局下达的这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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