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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口农业特产品是否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内地税农字[1994]6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1-17 生效日期:1994-11-17
 

乌盟地方税务局:
  你局乌地税农字[1994]29号文《关于从我国境外进口农业特产品是否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1994]143号令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或代扣代缴人。因此,从我国境外进口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是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或代扣代缴人,这部分 农业特产品不缴纳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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