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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内地税一字[1994]5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1-05 生效日期:1994-11-05
 

内蒙古电力建设调整试验研究所:
  你所(94)内电调研字(40)号请求悉。关于你所从事火电机组及其他设备调整和试验所取得的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发[1994]552号文批复,“按现行税法规定,`建筑业`税目中的`安装`项目的征税范围是指对各种设备的装备、安置工程作业,而测试、试验是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对你所从事火电机组及其他设备调整和试验所取得的收,应按“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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