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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国税发[1994]6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1-21 生效日期:1994-11-21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37号《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速通知企业,对1994年11月1日以后取得的原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向销货方纳税人更换新版专用发票,方可作为扣税凭证,否则,原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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