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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盐地税二[1994]2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1-08 生效日期:1994-01-01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城区地税分局、市地税局各直属所:
  最近,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94]23号文件就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制定了若干规定,为便于各地掌握,经请示省地税局,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减免税管理权限
  1、苏地税[94]23号文件第二条由省、 市地税局审批的系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001号文”)中第一条之(二)的第五款;第一条之(三)第三款;第一条之(四)第一款;第一条之(六)等。须由各县(市)、区税务局在规定的减免税年限内,逐年报批。
  2、苏地税[94]23号文件第一条由各市、县地税局审批的系指“001号文”中上述以外的减免税。

  二、关于减免税资料的报送
  凡申请减税或免税的企业,都应按照省地税局苏地税[94]23号第七、八、九、十条规定,全面、清楚地报送有关资料,对资料报送不全、不清的,各地应予拒办。对需第四季度审批的减免税,应于年底前报批,原则上时间不得拖后。

  三、各县(市)、区地税局应切实加强对地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互作的领导,要做好宣传,使企业了解政策,增强减免税互作的透明度。在办理减免税互作中,应严格按照“001号文”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苏财工(94)55号、苏税二(94)023号补充意见执行。对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的一经查出,除取消其减免税外,将按《税收征管法》严肃处理。
  四、城区和市直所属企业的所得税减免,由城区地税分局、市直各税务所审核后,报市地税局和省地税局审批。
  五、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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