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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国税征发[1994]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1-05 生效日期:1994-11-05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4]2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严格贯彻执行。
    1.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由省国税局统一制作式样底片,各市、地国税局刻制发放。发放新章的同时应将旧的发票监制章 收回销毁。
    2.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市、地国税局印制发票一律使用新的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旧发票监制章 同时作废,由于省国税同将对发票票样进行修改,故各地印制发票时应严格控制数量,以免造成浪费。
    3.各市、地近期应将发票和底纹纸的库存情况上报省国税局。原底纹纸可在使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印制发票时继续使用。底纹纸库存用完的,不得继续印制,应及时与省国税局联系,使用防伪专用纸。原库存发票可继续使用到1995年6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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