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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报案例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国税征发[1994]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1-08 生效日期:1994-11-08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税函发[1994]5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案例的通知》要求,为了分析新税制实施后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新动向,研究反偷税、骗税的新措施,为上级机关决策提供依据,请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对今年以来的涉税案例进行收集、整理和研究,并将典型案例于12月10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上报案例的范围:
  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偷税数额十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个体户偷税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三、构成抗税罪,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
  四、非法印制(复印)、倒卖发票(含假发票)或者非法制造、倒卖发票防伪专用品,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或者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其它发票250份以上的;
    2.非法印制、倒卖发票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
    3.曾经因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这类违法犯罪活动的;
    4.具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五、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累计在一万元以上的;
  六、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七、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
  八、利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抵扣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上述案件,只要基本事实已查清,不论结案与否,均可作为典型案例上报。上报时应按照附表所列内容逐一认真填写,(表格不够可另续纸)。
上报案例由稽查部门负责收集,已移交税检室、治安办立案的,可交由立案单位整理后统一由稽查部门汇总上报。
    对今年12月份以后发生的案件,随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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