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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特产品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甘财农税发[1994]3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1994-11-14 生效日期:1994-11-14
 

  七里河区地方税务局:你局兰七地税字[1994]28号《关于在原粮田上种植农业特产有关税收问题的紧急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甘肃省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时,将农业税扣除”的含义是:在原粮田上种植农业特产品,原来已按照粮田负担了农业税,为了不打乱原来农业税计征基础,又不重复征税,采取了对在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的农业特产品,根据农业特产品的计税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农业特产税的应征税额,扣除原已负担的农业税,按差额部分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征税额的办法,用公式表示:新增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品计税收入×适用税率-原负担的农业税。在实际工作中,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入库方法,大部分是采取与农业税统一征收分别入库的办法。
    因此,在同一块计税土地上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二、你局按照省财政厅[1989]财农税字第17号《关于农林特产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答复该乡,是正确的,与《实施办法》所规定不相抵触。
  三、请你局继续深入细致的做好农业特产税的宣传解释工作,在乡政府的支持配合下,圆满完成全年的农业特产税征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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