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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文件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政办发[1994]8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1994-11-14 生效日期:1994-11-14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新的财税体制出台以来,在本市运行基本正常,财政收入和支出均有增长,预算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其中一个突出问题是企业欠税逐月增加,严重影响了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为了确保完成今年本市财政收入,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紧急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4]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各部门要把清理欠税工作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组织和协调本地区、本系统认真贯彻《通知》,增强依法纳税观念,制定清理欠税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并抓紧落买,确保国家预算收入任务的完成。
  二、财政、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制定贯彻意见,坚持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并加强相互间的协调、配合,保证清欠工作顺利完成。
  三、抓好重点欠税行业和欠税企业的清欠工作。今年本市欠税较多的有冶金、石化、酿酒等行业。这些行业和企业的欠税直接影响了本市“两税”(增值税、消费税)任务的完成。对欠税大户和重点税源户,可在银行建立“税款过渡专户”,企业收回的货款按一定比例划入专户,保证税款及时入库。清欠工作要实行责任制,落实到人。
  四、对于企业拖欠的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企业的开户银行应积极协助海关及时将应缴税款划入中央金库。
  五、各级财政、税务、企业主管部门和银行,要积极帮助因经营管理差、产品积压或外欠货款较多而造成欠税的企业限产促销,清理货款,盘活资金,补交税款。
  六、税务机关和海关要严格执法,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要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税法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强制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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