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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京地税计[1994]9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1-10 生效日期:1994-11-10
 

(***注:根据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第32号),此文件转发的国税发[1994]224号已无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外贸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的通知》(国税发[1994]224号)转发给你们,为便于实际操作,同时将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财预字[84]第85号文《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重新转发。请从我局成立之日起一并执行。

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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