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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云税退字[1994]1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7-18 生效日期:1994-07-18
 

各出口企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外贸(含工贸)公司,对本公司自1994年1月1日起,凡从省外购进货物出口的有关单据凭证进行彻底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按附表规定如实填写后于8月10日前上报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如清查过程中发现有出口货物的货源不实;虚抬出口货物国内收购价格;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内容不实,以及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成交出口货物情形的,请及时书面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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