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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税发[1994]39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7-13 生效日期:1994-07-13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作以下规定:
  一、《通知》中第(二)条第4款的从事交能运输的企业,仍按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88〕232号规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通知》中第(十)条的乡镇企业一律按15%税率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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