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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税发[1994]44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7-28 生效日期:1994-07-28
 

各分局、稽查大队: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市职工工资收入和消费的物价指数增长较快,经市政府同意,从1994年4月1日起,对特区内中国公民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在按税法规定扣除800元费用前,先扣除房补,再扣除地区物价差补贴500元。

房补是指经市政府批准,按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其补充规定、通知等文件实行房改的,并按其规定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金额。

我市龙岗、宝安区比照此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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