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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税政一[1994]11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7-26 生效日期:1994-07-26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2号《关于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内称: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爽身粉是否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不够明确。经研究,鉴于过去这两种产品不属于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因此,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收消费税。凡在199411日以后,对痱子粉、爽身粉产品征收的消费税一律由税务征收机关作退税处理:企业取得税务部门的退税作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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