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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税政一[1994]11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94-07-19 | 生效日期:1994-07-19 |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38号《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内称:“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卷烟税负有所上升,而目前卷烟生产企业仍比较困难的情况,决定从1994年l月l日起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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