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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税政二[1994]2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7-04 生效日期:1994-07-0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0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二)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三)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四)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中介费扣除问题: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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