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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劳改、劳教系统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沪财农[1994]6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1994-07-13 生效日期:1994-07-13
 

  根据国务院第17次总理办公会议“关于研究解决劳改、劳教单位的经济困难”的《会议纪要》和财政部财农字[94]第4号文的精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3号文《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劳改、劳教系统国有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劳改、劳教系统所有国有企业,在1995年底前,继续执行财务包干,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劳改、劳教系统所属国有企业与外系统企业联合投资举办的内资企业,即联营企业,考虑到劳改、劳教系统的国有企业“八五”后两年继续执行财务包干政策,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各财税征收机关在征收上述企业所得税时,应扣除劳改、劳教国有企业投资分利部分。


  三、凡以劳改、劳教系统企业名义进行注册登记而实际由外系统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企业,或以经营场地出租给外系统单位或个人的,不列入财务包干范围,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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