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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民政福利等企业退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税计发[1994]3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7-16 生效日期:1994-07-16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税务局、人民银行、省税务局直属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民银行晋财预字[1994]73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为保证民政福利企业、校办工厂和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及时返还企业,现就上述企业办理退税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工厂根据国税明电[1993]76号通知精神办理的退税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
、退增值税由企业纳税地的县(市)国税局税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计会部门根据核准批件开据收入退还书,经国库部门审核无误后,按原入库级次分别从中央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2
、退营业税由企业向纳税地县(市)地税机构税政部门提出退税申请,并附原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经纳税地县(市)地税机构税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计会部门根据核准批件开据收入退还书;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国库部门复核无误后,按原入库级次从地方国库中退付。

3
、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退税申请报告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必须在十日内核准办理退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按照省税务局晋税外发[1994]2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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