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税二[1994]6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7-20 生效日期:1994-07-20
 

各市、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1号
文的有关规定,现对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国务院确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内资企业,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被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内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


  三、内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的所属纳税年度在企业开业之日所属年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内资企业不应追补享受有关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