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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财税字[1994]3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1994-07-19 生效日期:1994-07-19
 

各市、地区财政局、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省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0号《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所称科研单位是指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的独立科研单位和各主管部门批准,并到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非独立科研单位,包括企事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私营和个体科研单位等。


  二、《通知》中所称技术转让收入是指科研单位以图纸、资料等软件形式有偿转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不包括随同图纸、资料等软件销售设备、材料等硬件的收入。


  三、科研单位转让技术,须凭省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查证明,向其科研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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