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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关于黄金市场、黄金加工点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征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税一[1994]11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7-12 生效日期:1994-07-12
 

各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明传电报辽政办传[1994]75号《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现就黄金生产、经营、加工的征税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成立的集群式金店一条 街、黄金市场等形式销售的黄金及其饰品,以及个体加工点加工的黄金及饰品,要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征税。


  二、对黄金生产单位交售给人民银行及其委托机构的黄金,在1995年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对未如数交售给人民银行及其委托机构而私自销售的黄金,要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各地应对黄金生产单位1994年上半年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没有按国家规定交售给指定收购单位的黄金,要按规定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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