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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税二[1994]第3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7-11 生效日期:1994-07-11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常熟、泰州市人民政府:

  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适用范围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通知》"""()""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我省境内有南京浦口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无锡高新技术开发区、常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宜兴环保工业园区。
1995年底前,经有权部门确认的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参照区内企业执行。
  2、《通知》"""()""6"中的"经营主业"是指占企业整个经营业务营业额50%以上的业务。企业各种经营企业均不足50%比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其经营营业额最大的一个业务为经营主业。
  3、《通知》"""()""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是指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
  4、《通知》"""()""3"中所称的"校办企业",是指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所办的工厂、农场。
  5、《通知》"""()"中有关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的认定问题,原则上仍按照规定办理,即:
对自198591以后由街道、区办企业转办为福利生产单位的,均应照章纳税,不得给予减免税收照顾;对在19858月底前已经转办的,通过严格审查后,如果符合福利生产单位照顾条件的,应重新办理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给予减免税照顾。
  6、《通知》"""()""四残"人员比例的计算,不包括只挂名、不参加生产劳动的"四残"人员,以及临时工、离退休人员等。在"四残"人员比例的具体计算中,分子分母应同口径,即:如果分子是全厂"四残"人员,则分母应为全厂人员;如果分子是生产人员中的"四残"人员,分母则应为全厂的生产人员。具体选用哪一种计算方法,暂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7、《通知》"""(十一)"中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指各级水利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包括水库、灌区、堤圩、闸坝、机电泵站以及水利枢钮、水土保持、水文、灌溉、水利管理站等工程管理单位,不包括水利系统的行政部门和其他水利单位兴办的生产经营项目。
  8、《通知》"""(十一)"中所称"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是指饲料加工、磨面、碾米、榨油等农产品加工业。
  9、《通知》"""十四""3"中的"专门生产婴、幼儿食品",是指企业生产印有婴、幼儿食品标志、主要是供婴、幼儿食用的食品。
  10、《通知》"""(十四)""3""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是指直接由企业与大、中、小学挂钩、利润微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企业或车间(单独核算)
  11、《通知》"""(十四)""4""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仍由各省辖市根据地方传统名特食品情况自行确定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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