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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财税[1994]所字第43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1994-07-07 | 生效日期:1994-07-07 |
各市、县税务局、洋浦财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查账征收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业户,其各项费用的税前列支标准,比照《海南省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二、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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