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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琼财税[1994]所字第45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1994-07-13 生效日期:1994-07-13
 

各市、县税务局,洋浦财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9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其他有经营收人的单位和组织的征税问题

(一)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对其他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二、关于纳税方式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企业集团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由核心企业的其他成员企业为纳税人;纳税人一律在所在地缴纳所得税。

(二)一些特殊的行业和企业的所得税,按以下办法处理:

1.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含所属工附业企业),由铁道部集中缴税。

2.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除中国国际、中国东方、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独立缴税外],在一九九四年底以前,由民航总局集中缴税。

3.邮电部直属的邮电通信企业(含所属工业供销等其他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由邮电部集中缴税。


  三、关于行业政策的衔接问题

(一)对实行利润包干或承包上交办法的行业和企业,不管承包或包干是否到期,均一律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所得税。

(二)对未实行利改税的外贸企业,一律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所得税。

(三)对军工企业,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所得税。


  四、关于行政管理费节余征税问题企业主管部门经批准按规定向所属企业收取的行政管理费年终使用节余,应照章 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几个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问题


(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工资问题;企业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管理费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问题,按《海南省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算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二)企业加入工商业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工商业联合会节余的会员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应纳会员费的数额。

以上规定,请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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