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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紧做好烧油特别税遗留问题清理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发[1994]第164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4-07-21 | 生效日期:1994-07-21 |
各省、自治区、协调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国务院决定停征烧油特别税后,我局于今年初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油特别税取消后若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49号),据了解,大部分地区已据以陆续开展工作,但进度不平衡。为使这项工作能在近期内全面顺利完成,特再通知如下:
一、两个税务机构分设后,烧油特别税遗留问题的清理工作,由各地国家税务局继续负责进行,并与地方税务局做好衔接协调工作。要加强对这项清理工作的领导,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措施,不等不拖,尽快组织人力,抓紧时间完成。
二、对国税发[1994]49号通知的各项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对应税单位拖欠的税款,要及时组织入库;对虽经清理催缴,但因缴纳单位确有困难无法清缴需减免其拖欠税款的,应按规定在10月底以前上报我局审批。
三、各地对烧油特别税遗留问题清理工作,原则上应在10月底以前完成,并进行全面总结。现已完成清理工作的地区,将总结报告于8月底前报送我局;正在进行清理的地区,可准予将总结报告在11月份报送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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