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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府[1994]第8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1994-07-15 生效日期:1994-07-15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屠宰税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屠宰生猪、菜牛(以下简称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为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屠宰税。


  第三条   屠宰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屠宰税税额分别为:
  (一)生猪每头税额为8元;
  (二)菜牛每头税额为12元。
  屠宰税税额的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免征屠宰税:
  (一)城乡居民、部队、机关、团体、学校及企业事业单位自养、自食的牲畜;
  (二)农业和科研单位专供制造疫苗或试验免疫用屠宰的牲畜;
  (三)经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免税的牲畜。


  第五条   纳税人将免税牲畜屠宰出售,按应税全额交纳屠宰税。


  第六条   除第四条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屠宰应税牲畜,必须在屠宰环节按规定的税额缴纳屠宰税。


  第七条   屠宰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税务机关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代扣、代缴,并在代征税款内按规定提取代征手续费。


  第八条   屠宰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我省屠宰税征收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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