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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税发[1994]30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94-07-01 | 生效日期:1994-07-01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会计报表,具体报送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由各市、县税务机关按国税局131号文所附表式自行印制。
三、各地接文后,要迅速贯彻到基层征收单位和企业,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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