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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天水等五个地市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甘国税流字[1994]1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7-25 生效日期:1994-07-25
 

天水市、金昌市、嘉峪关市、平凉地区、庆阳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天水市税务局[1994]甘天税第057号、金昌市税务局金税流字[1994]100号。嘉峪关市税务局[1994]嘉税字第020号,平凉地区平地税一发[1994]35号、庆阳地区税务局庆地税一发[1994]2号文件报来请示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问题。根据增值税条 例第18条、细则第32条 和营业税条 例第8条 、细则第27条 规定,现对天水等五地市个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核定批复如下:

  一、天水市
1.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2.营业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为2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二、金昌市
1.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7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2.营业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营业额3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三、嘉峪关市
1.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农村月销售额600元,城市月销售额为8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2.营业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四、平凉地区
1.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元。
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元。
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2.营业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五、庆阳地区
1.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2.营业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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