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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粮食复制品征税范围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税政一[1994]4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7-04 生效日期:1994-07-04
 

各地、市、县(区)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分局、对外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的规定精神,现对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明确如下:

  1.线面:线面、面尾、童乐面、龙须面、金梭面、棋只面。

  2.粉干:粉干、兴化粉、米粉燕、锅边粉(片)、元宵粉、术米粉、米粉、炒米粉。

  3.面条:鲜白切面、生面、蛋面、机面、挂面、阳春面、仲秋面、面片、通心面。

  4.白粿:鲜白粿、白粿干、白丸籽。

  5.馄饨皮:包括生皮、饺子皮、水饺皮。

  6.快熟麦片、玉米片、燕片。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不属粮食复制品。
  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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