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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印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和《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格式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京税征[1994]45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7-27 生效日期:1994-07-27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委托代征税款行为,保证委托代征税款的顺利进行和质量,市局研究制定了本市统一格式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和《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委托代征税款必须在市局明确规定可委托代征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市局规定,擅自扩大委托代征的范围。

  二、接受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只能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规定,对纳税人行使代征权,不能代税务机关行使处罚权。

  三、本市代征税款的委托单位为各税务分局。各分局在委托代征税款时,必须与受托单位签订本市统一格式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向受托单位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委托代征索税款协议书》终止或失效时,各分局应及时收回已发放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四、《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和《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分局可根据实际用量向市局领取。

  五、各分局委托代征税款实行向市局备案的制度。各分局与受托单位建立委托代征税款关系后,应于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次月十日内,将已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一份,报送市局征管处。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各分局应将上季度《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终止和失效的情况书面报告市局征管处。

  
1994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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