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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九龙海关《关于〈签发出口退税专用联报关单用科长签名〉备案的函》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发[1994]第246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11-17 生效日期:1994-1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九龙海关文件九关函[1994]141号《关于〈签发出口退税专用联报关单用科长签名〉的函》称,因干部岗位交流,九龙海关所辖沙头角海关、大鹏海关、惠州港海关、沙湾海关部分原签发出口退税专用联报关单的科长已调离,需相应变更原备案的印章印模。上述九龙海所辖四个海关新任关、科长签名(印)印模的启用时间是:惠州港海关1994年7月21日、沙头角海关1994年9月10日、沙湾海关1994年9月12日、大鹏海关1994年10月14日。现将该文及所附新的签名(印)印模转发给你们,请依此做好九龙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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