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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发[1994]第613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11-17 生效日期:1994-11-17
 

  为了解决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因经营中央调拨化肥而出现的政策性亏损问题,从1985年至1993年,对中农集团所属的五个子公司一直实行在北京集中缴纳所得税的办法。根据国务院最近颁发的国发[1994]第45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中的有关精神,从1994年10月1日起,中农集团五个子公司不再承担中央化肥的批发、销售和结算的任务,今后的经营活动将不会出现政策性亏损问题。鉴于上述情况变化,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制的规定,现将中农集团有关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1994年1月至6月中农集团五个子公司实现的利润,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纳税年度继续实行在北京集中缴纳所得税的办法;1994年7月以后实现的利润就地缴纳所得税。
  二、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中农集团总公司及五个子公司的税收管理。五个子公司1994年1月至6月实现的利润必须经过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认定后方可集中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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