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航空公司税收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发[1994]595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11-01 生效日期:1994-11-01
 

辽宁省、北京、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于1994年3月28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1994年9月27日生效。该协定第八条及议定书规定,对(韩国)××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的报酬,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将民航总局外许[1994]32号《经营许可》转发你局,请自1995年1月1日起,遵照中韩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航总局外许[1994]32号《经营许可》(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