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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场服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发[1993]第104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06-07 生效日期:1993-06-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扶持工商部门兴办市场,1987年原财政部税务总局曾以财税营字[1987]第64号文件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提供服务,如出租摊位、设施、小件寄存等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这一优惠政策对促进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经过几年来的发展,市场建设已具备一定规模,有一定能力承担纳税义务,同时为了平衡工商部门所办市场和其他部门所办市场之间的税收负担,经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现就市场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提供服务,如出租摊位、设施、小件寄存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
  工商管理部门收取的摊位费和管理费应分别记帐、单独核算,凡划分不清的一律视为摊位费征税。
  二、鉴于目前市场建设仍不能满足活跃流通的需要,为照顾兴建市场资金有困难的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新办的市场收取的摊位费收入,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二至三年免征营业税照顾。
  三、本通知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原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营字[1987]第64号文件第二条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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