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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按国家物资储备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3.5%管理费免纳“两金”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发[1993]063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03-24 生效日期:1993-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接物资部国家物资储备局来文反映,根据财政部(92)第2号令《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92)财文字第458号文《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规定,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事业单位从1993年起,实行全额预算、以收抵支、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要求对按国家物资储备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的3.5%管理费,准予免纳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经与财政部研究,现通知如下: 鉴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向用货单位按出库物资货款3.5%收取的管理费作为“抵支收入”,全额上交国家储备局,纳入预算内管理。因此,对按国家物资储备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的管理费,不征集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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