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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对部分墙体材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发[1993]010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01-19 生效日期:1993-01-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1991年初,我局规定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给予减免增值税照顾。这一政策的执行对我国墙体材料生产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目前由于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处于初始阶段,生产经营面临一定困难,为进一步支持墙体材料工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下列产品在1993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1.粘土空心砖及非粘土空心砖(孔洞率在15%以上,含15%);灰砂砖;废渣砖(废渣掺兑量体积在30%以上,含30%)。
  2.加气混凝土制品。
  3.粉煤灰砌块(粉煤灰掺兑量在70%以上,含70%),煤矸石砌块(煤矸石掺兑量在80%以上,含80%),炉渣砌块(炉渣掺兑量在50%以上,含50%),混凝土空心砌块。
  4.泰柏板;蒸压硅钙板;水泥刨花板。
  附件:部分墙体材料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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