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人员取得属于1993年度的应税所得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税明电[1994]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1-04 生效日期:1994-01-04
 

    现对外籍人员(含华、港、澳、台同胞)取得属于一九九三年度的各项应税所得,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后以后纳税,应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籍人员(含华、港、澳、台同胞)取得属于一九九三年度的各项应税所得,仍然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以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税率和减半征收和优惠待遇。
  二、外籍人员(含华、港、澳、台同胞)取得属于一九九三年度的各项应税所得,可按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人员取得属于一九九三年度的应税所得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doc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